杨幂与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杨幂诉称,被告周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于其彩妆精品护肤品牌网店内长期、大量、公开使用载有杨幂肖像及姓名的图片作为广告物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杨幂的肖像权、姓名权。被告辩称,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并非故意,已删除相关图片,涉案产品很多都是刷单。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网店使用载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杨幂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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