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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第一案20周年论坛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青岛举行。来自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代表约400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会。

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院长高振会教授主持,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胡松琴、山东大学校领导、青岛大学校领导、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领导致辞。中国工程院院士丁德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处长吕俊岗、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处长于子江、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增强、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宋俊文等领导和专家作专题报告。

2002年11月23日凌晨,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1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海域发生碰撞,“塔斯曼海”轮所载原油大量泄漏,造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天津市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授权,依法就该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向被告提起索赔诉讼。该案件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首次依据该公约向外国船舶公司保险人进行的海洋生态环境维权案件,也是自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以后首次依据该法进行的生态索赔实践,本案首次将生态利益纳入赔偿范围,拉开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序幕,奠定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践基础,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该案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产生深远影响,基于该案的司法实践,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得以建立,发布了国家标准《海面溢油鉴别系统规范》(GB/T21247-2007)和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  095-2007);在时任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高振会主任的带领下,首次在国内建立了气相色谱(GC-FID)、气相色谱-质谱(GC-MS)、红外光谱(IR)、荧光光谱及物理方法等一套国际先进的油指纹库建设技术体系。本案深刻影响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促进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2015年,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环保组织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2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共同发文,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2017年,新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2020年《民法典》颁布,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从陆地到海洋,从环境公益诉讼、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侵权诉讼、环境资源刑事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我国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钢铁长城。

在“塔斯曼海”轮溢油案发生20周年之际,重新回顾本案,对于我国海洋溢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海洋和陆地整体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公民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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