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着游戏唱着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吃着火锅打着怪

系统突然通知封了你的游戏号

号里还有50万的装备呢

这下可怎么办?

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游戏玩家起诉游戏公司的案件

案 情 简 介

某网络游戏公司开发了多款网络游戏,因其良好的游戏界面和剧情设定深受玩家喜爱。孙先生也是该游戏公司开发的某款游戏的忠实玩家,从2019年该游戏上线不久起,即在这家游戏平台上注册了多个账号,平常用于游戏充值、买装备的款项都是以万元计。据孙先生在庭审中陈述,其在该游戏内的角色衣服、装备等共计价值50万元左右。

2022年1月初,孙先生如往常一般登录游戏账号时,发现怎么也登录不上,而且所有在游戏公司注册的游戏账号都无法登录。一想到游戏内尚有价值数十万元价值的装备,心急如焚的孙先生随即就致电游戏公司的客服,游戏公司的客服告知孙先生,他的游戏账号是因为被系统监测到使用外挂被封号处理。

原来,孙先生的多个账户被系统检测到多次在同一时间登录,被系统识别为使用了外挂,违反了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破坏了游戏公平,因此被游戏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对孙先生的有关游戏账号进行了“封号”处理。

得知这一结果的孙先生认为,不管他是不是真的使用了外挂,但游戏内的装备所有权是属于他的,即使使用外挂被封号了,游戏公司也应当将他的游戏装备还给他。因此,他将游戏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游戏公司返还他的游戏装备或者折价赔偿50万元。

游戏公司则主张,公司是为了维护公平的网络游戏环境基于用户协议进行的封禁,因为系统检测到孙先生的多个账户多次在同一时间登录的行为,可以确认使用了第三方的外挂,且孙先生存在私下进行装备交易的违规行为,他公司依据用户协议作出封禁措施具有合法依据。同时,游戏里的角色、装备等所有权归他公司,孙先生仅仅是享有在游戏内及游戏规则下的使用权。因此,不同意返还装备或者进行赔偿。

经过庭审查实,孙先生等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确实需要与游戏公司签订用户协议,用户协议明确约定游戏角色、坐骑、宠物、装备等所有权归游戏公司,用户有权根据游戏规则对这些虚拟物品进行使用,用户不得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绕开官方系统私下交易等,否则游戏公司有权采取暂时禁止登陆、永久禁止登陆、封停账号等措施。而孙先生的多个账号确实存在同一时间和ip违反常理的大量异常登陆行为,孙先生的网络聊天记录也显示他违反游戏规则与其他玩家私下进行了大量交易。

法 院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公司与游戏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有效,游戏公司及接受游戏公司相关服务的游戏玩家均应当予以遵守。游戏公司根据其与包括孙先生在内的游戏用户的协议实施的封停游戏账号行为不构成侵权,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认定使用外挂等符合约定。游戏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以其监测到的案涉20个游戏角色的异常登录数据等,认定案涉封停的20个游戏角色账号存在违约使用外挂的行为符合双方用户协议的约定。

二是遵守用户协议也是游戏规则。游戏公司依据用户协议并以其认定的外挂行为和孙先生存在的私下交易行为为由对案涉游戏角色账号进行封停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用户、特别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必须按照游戏规则进行操作,而游戏规则是网络运营商设计开发而成。有基于此,游戏规则也当然属于游戏的一部分。

三是用户依约不享有游戏角色等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案涉用户协议的约定,包括孙先生在内的游戏玩家对于注册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角色、装备等并不享有所有权,其所享有的权利系根据与网络服务企业的协议、游戏规则而行使有关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法 官 说 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网络用户协议,网络用户对其网络账号(包括游戏账号、微信账号、抖音账号等)所享有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仅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的处置权。

网络服务企业和用户间是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建立起来的关系,在签署合同前,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的所有程序、装备、级别、角色均已存在,网络服务企业对此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用户虽然也付出了金钱或劳动,但是他们享有的是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用户在客观上并没有发挥创造网络虚拟财产的作用,而是在网络运营商已经开发游戏之后,通过智力进入已经由网络运营商设计好的程序,充当由网络运营商设计好的角色。

互联网和网络游戏均非法外之地,在游戏内的玩家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约定,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的存在也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公平的游戏环境。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包括游戏公司在内的网络服务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那点事)(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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