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9月15日,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与赵丽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4民终3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认为,上海喜善公司未经赵丽颖许可,在其经营的“济爱”产品包装及宣传中使用赵丽颖的肖像、姓名,并显著标注“赵丽颖全面助力济爱”“喜善国际与赵丽颖正式合作”等字样,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赵丽颖为其“济爱”品牌的产品代言人等。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赵丽颖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喜善公司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侵权产品内容,并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被告上海喜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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